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A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B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C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正確答案
D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答案與詳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證人以書面陳述的例外只有兩種:「兩造同意」或「法院命兩造會同」。證人因故無法出席,不能「獨自」跑去公證,缺乏兩造參與或同意,法院不得逕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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