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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4單選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 A 屋,如因承租人乙之配偶丙應負責任之事由,致 A 屋毀損時,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因乙之輕過失導致 A 屋失火而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乙依約定之方法對 A 屋為使用收益致有毀損,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D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租賃物失火的賠償責任,依民法第434條特別規定,承租人僅在「重大過失」時才需負責,且此限制同時適用於契約與侵權行為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以「重大過失」為限始負賠償責任。實務見解認為此特別規定同時限制了侵權行為責任,故輕過失失火不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同居人責任考點:失火重大過失考點:正常使用免責考點:修繕通知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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