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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 年第 54 題單選題

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部分、丙應將 部分、丁應將 部分、戊應將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部分遭乙、 部分遭丙、 部分遭丁、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 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B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C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D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為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各自獨立),非必要共同訴訟,故上訴效力、自認效力均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僅共同訴訟人間資料互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間,一人提出之證據調查結果,經兩造辯論後,法院得採為認定其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證據資料,此為共同訴訟人證據資料共通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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