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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26單選題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向丙無息借款 600 萬元,遂就 A 地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丙。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為存續正確答案
BA 地之所有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均歸屬於甲,甲之 A 地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C丙得受完全之清償
D丙從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升進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權與所有權同歸一人時,若存在後次序抵押權,為保護原抵押權人利益,前順位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762條但書,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同歸一人時,若該物權之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不消滅。甲若讓第一順位抵押權消滅,丙將升為第一順位,甲將受不利益,故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存續。

考點:混同例外考點:混同客體錯置考點:抵押權清償順序考點:順位升進禁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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