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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77單選題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嗣乙另對甲起訴,以不堪甲同居之虐待及甲通姦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對於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 A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訴訟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並得經甲、乙、丙合意,將乙對甲、丙之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於離婚事件調解
B甲、乙若於離婚訴訟中本人親自到場同意離婚,並合意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且符合 A 之最佳利益,即可以該合意內容成立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
C甲在調解程序中自承有通姦的事實,於調解不成立後,法院不得採為離婚訴訟裁判之基礎
D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後,仍得於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該離婚事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為鼓勵調解,規定調解中的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但若就得處分事項(如放棄特定離婚事由)成立「書面協議」,當事人即受拘束,不得於後續訴訟中反悔。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6項,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若已成立「書面協議」,且為「得處分之事項」(如放棄特定離婚事由),當事人即應受其拘束。故乙不得再於訴訟中主張該事由。

考點:合併調解考點:訴訟上和解考點:調解陳述之效力考點:書面協議之拘束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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