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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73單選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B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正確答案
C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D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惟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經言詞辯論;如行言詞辯論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且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三審為法律審,如經言詞辯論(依民訴§474 I原則上應行之,惟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行),為聚焦審理,審判長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以利兩造委任之律師進行辯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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