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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79單選題

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甲、乙不合,甲離開臺灣前往菲律賓工作,之後失去連絡,乙攜丙回娘家屏東居住。關於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以甲離家失聯,長期未同居,有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有關我國法院程序之規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B乙請求甲償還先前代甲墊付丙之扶養費事件,應另行起訴,不得與乙對甲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正確答案
C丙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在乙對甲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繫屬中,乙得合併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得合併請求,故代墊扶養費事件得與離婚事件合併。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家事訴訟事件(離婚)與家事非訟事件(代墊扶養費)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並非不得合併。

考點:程序從法院地法考點:家事事件合併考點:扶養費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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