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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62單選題

甲、乙係夫妻,均為中華民國人,並以臺北市為住所地。甲列乙為被告,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離婚原因事由,向美國紐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列甲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然已在美國提起離婚訴訟,乙即不得又在臺北起訴,臺北地方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後訴訟
B乙係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受理後訴訟之臺北地方法院應即停止訴訟
C甲、乙間若曾書面約定僅以美國紐約法院為離婚訴訟之審判管轄法院,經甲提出審判管轄合意之抗辯時,臺北地方法院不得以欠缺審判管轄權為由以裁定駁回後訴訟
D不論就前訴訟或後訴訟,兩造當事人均得以書面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審判管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離婚訴訟原則上專屬管轄,但當事人仍可合意由我國法院管轄;外國訴訟繫屬不當然阻卻我國法院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均為中華民國人且住所於臺北,離婚事件我國法院本即有國際管轄權;依民訴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後訴訟均得合意由臺北地院審判管轄。

考點:國際訴訟繫屬考點:得停止vs應停止考點:合意外國管轄無效考點:合意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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