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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74單選題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一子丙,甲因聽信其母戊之言,懷疑丙非其子,而係乙與丁男因婚外情所生,甲、乙為此爭吵不休,乙因而攜丙離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乙、丙、丁為被告
B如於丙 1 歲時甲因病身故,則僅有乙、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戊及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提起
C就否認子女之事件,因其涉及之血緣真實性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家事法院一律不得試行調解
D在甲有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之訴時,得合併提起此二訴正確答案
E於甲、乙間離婚請求事件,有關離婚事由該當事實之存否,兩造得約定就乙是否有與丁於某日夜宿某汽車旅館之事實不為爭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E
正確答案
否認子女之訴 = 家事訴訟乙類事件,可與離婚訴訟合併;家事事件採協同主義,當事人得就事實約定不爭執。

為什麼答案是 D、E

正確!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同一少家法院合併請求。否認子女與離婚同涉夫妻身分關係,得合併提起以求紛爭一次解決。

考點:否認之訴被告考點:否認之訴原告考點:家事調解前置考點:家事事件合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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