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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 年第 74 題複選題考點:被告適格考點:第三人起訴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一子丙,甲因聽信其母戊之言,懷疑丙非其子,而係乙與丁男因婚外情所生,甲、乙為此爭吵不休,乙因而攜丙離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乙、丙、丁為被告
B如於丙 1 歲時甲因病身故,則僅有乙、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戊及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提起
C就否認子女之事件,因其涉及之血緣真實性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家事法院一律不得試行調解
D在甲有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之訴時,得合併提起此二訴正確答案
E於甲、乙間離婚請求事件,有關離婚事由該當事實之存否,兩造得約定就乙是否有與丁於某日夜宿某汽車旅館之事實不為爭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E
正確答案
答案為D、E:否認子女與離婚請求得因基礎事實牽連而合併,離婚事由的個別事實亦得約定不爭執。

逐選項解析

A甲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乙、丙、丁為被告被告適格✕ 易錯陷阱
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的乙、丙為被告;丁不因被懷疑是生父,就成為本訴應列的被告。
B如於丙 1 歲時甲因病身故,則僅有乙、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戊及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提起第三人起訴✕ 易錯陷阱
本選項將丁、戊及任何第三人一概排除,過於絕對,並非本題答案。現行家事事件法第64條亦明定,符合死亡時點要件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戊是否符合,仍須具體判斷,不能僅因其為甲之母便肯定或否定。
C就否認子女之事件,因其涉及之血緣真實性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家事法院一律不得試行調解✕ 易錯陷阱
D在甲有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之訴時,得合併提起此二訴✓ 正確
E於甲、乙間離婚請求事件,有關離婚事由該當事實之存否,兩造得約定就乙是否有與丁於某日夜宿某汽車旅館之事實不為爭執✓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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