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B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正確答案
C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D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答案與詳解
正確。預備合併即指原告主張之多數請求權「相排斥」(如先位主張買賣價金,後位預備主張不當得利),並定有先後審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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