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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42單選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B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正確答案
C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D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訴之客觀合併要件。預備合併本即適用於相排斥之請求;而競合請求法院須排定審理順序,家事財產事件採處分權主義,不同程序原則不得合併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訴之預備合併,正是為了處理原告主張之數個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不兩立)」之情形(例如先位主張契約有效請求履行,備位主張契約無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且近期實務更放寬至非相排斥亦可提起。

考點:請求權競合與合併考點:預備合併考點:家事事件處分權主義考點:客觀合併之程序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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