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 年第 42 題單選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B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正確答案
C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D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訴之客觀合併中,預備合併適用於請求權相排斥之情形;法院受處分權主義拘束,不得依職權裁判未聲明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預備合併即指原告主張之多數請求權「相排斥」(如先位主張買賣價金,後位預備主張不當得利),並定有先後審理順序。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