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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2單選題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B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
C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D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擇合併(擇一判決)之審理原則:一有理由即勝訴,全無理由始敗訴;上訴具不可分性,二審須全盤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選擇合併具不可分性,被告上訴後全部訴訟標的均移審。二審若認原審勝訴理由不成立,仍須審理其他請求,不得置之不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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