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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2單選題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B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
C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D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擇合併(擇一判決)之訴:法院只要一請求權有理由即可勝訴;敗訴須全部無理由;上訴後第二審仍須就未審理之請求權續為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擇一合併之訴,第一審雖僅就其一為判決,但「全部訴訟標的」均隨上訴移審於第二審。第二審若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應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否則將致原告訴訟權受損。

考點:擇一合併-勝訴考點:擇一合併-敗訴考點:擇一合併-續審考點:上訴審移審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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