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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77單選題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支票為丙遺失,故應以丙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B本件公示催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C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至少在 10 個月以上,以便權利人申報
D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票據被竊,最後執票人(乙公司)為聲請人,向付款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期滿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訴第545條第1項,聲請人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逾期未聲請或被駁回者,不得再聲請。此為正確敘述。

考點:聲請人資格考點:管轄法院考點:申報權利期間考點:除權判決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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