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16單選題

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
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時,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已得抵銷者,仍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299條II)。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債務人丙於受讓與通知時,對甲已有屆期債權(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依民法299條II,丙得以該抵銷事由對抗受讓人乙,向乙主張抵銷以保護債務人既有抗辯地位。

考點:299條II要件考點:債務人抗辯保護考點:抵銷溯及消滅考點:抵銷要件例外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