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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
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時,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已得抵銷者,仍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299條II)。

逐選項解析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299條II要件✕ 易錯陷阱
錯。民法299條II明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不以「已主張」為要件,只要「得主張」即可。
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債務人抗辯保護✓ 正確
正確。債務人丙於受讓與通知時,對甲已有屆期債權(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依民法299條II,丙得以該抵銷事由對抗受讓人乙,向乙主張抵銷以保護債務人既有抗辯地位。
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抵銷溯及消滅✕ 錯誤
錯。若丙在債權讓與「前」已合法向甲主張抵銷,雙方債權均於抵銷適狀時消滅,甲對丙之債權已不存在,自無從再讓與乙,債權讓與因標的不存在而無效,並非「不影響」效力。
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抵銷要件例外✕ 易錯陷阱
錯。雖讓與後形式上變成丙對乙負債、丙對甲有債權(非互負),但民法299條II特別規定為保護債務人,仍許丙對受讓人乙主張抵銷,屬抵銷要件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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