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
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正確。債務人丙於受讓與通知時,對甲已有屆期債權(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依民法299條II,丙得以該抵銷事由對抗受讓人乙,向乙主張抵銷以保護債務人既有抗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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