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A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B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正確答案
C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D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答案與詳解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不動產物權爭執,依民訴法第10條第1項為專屬管轄,須由不動產所在地(臺北地院)管轄,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故不得併向士林地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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