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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 年第 75 題單選題考點:特別代理人權限考點:共同訴訟代理人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
B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
C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正確答案
D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撤回上訴會喪失上訴權使原判決確定,撤回起訴才是「視同未起訴」。

逐選項解析

A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特別代理人權限✕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特別代理人僅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並未限制撤銷自認。且依同法第279條第3項,經他造同意得撤銷自認,故特別代理人有權為之。
B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共同訴訟代理人✕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甲既受特別委任且單獨合法成立和解,即生和解效力,乙事後反對亦不影響已成立之訴訟行為。
C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正確
D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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