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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30單選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屬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乙拋棄第一次序優先受償利益予丁後,丙不受影響仍先取 120 萬,乙與丁就剩餘 180 萬按債權額比例分配,故丁受償 45 萬、不足 75 萬,正確答案不是 D,而是送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丁不足受償不是 45 萬。丁債權額 120 萬,實際受償 67.5 萬,不足額應為 52.5 萬。45 萬同樣是誤套立法理由中不同數字案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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