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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屬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乙拋棄第一次序優先受償利益予丁,丙不受影響仍受償 100 萬,乙與丁就乙原可優先受償之 200 萬按債權額比例 5:3 分配,故丁受償 75 萬、不足 45 萬,正確答案為 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丁債權額 120 萬,實際受償 75 萬,不足額為 45 萬。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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