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丁不足受償不是 45 萬。丁債權額 120 萬,實際受償 67.5 萬,不足額應為 52.5 萬。45 萬同樣是誤套立法理由中不同數字案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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