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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44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D丙對戊喪失繼承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殺害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對「該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不影響對自己直系血親卑親屬(戊)的繼承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D

戊為丙之子,丙是戊的「被繼承人之應繼承人」之一沒錯,但丙殺的是甲而非戊或戊之應繼承人。丙對戊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將來戊若先死,丙仍得繼承戊。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殺害被繼承人考點:殺害應繼承人考點:喪失繼承權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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