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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48單選題

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
B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正確答案
C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
D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甲先於父丙死亡,胎兒(甲之子)依民法可代位繼承丙之遺產,並視為既已出生。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又第 7 條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享有代位繼承權。

考點:代位繼承考點:胎兒代位繼承考點:胎兒權利能力考點:媳婦非繼承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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