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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9單選題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由乙單獨繼承
B由丁單獨繼承
C由丁、戊共同繼承正確答案
D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乙被出養喪失繼承權,丙先於甲死亡由其子戊代位繼承,故甲的遺產由女兒丁與孫子戊(代位丙)共同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C

丁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丙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由其子戊代位繼承。故由丁、戊共同繼承。

考點:收養之效力考點:代位繼承考點:法定繼承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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