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此外,甲因酒醉跌落溝渠,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數日後,甲給付10萬元給丁作為報酬。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
A乙
B丙
C丁
D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誤以為對戊有債務而給付(實際債務已因清償消滅),屬非債清償,且是「不知」無給付義務,不適用 §180 第 3 款排除,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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