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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72單選題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依據
B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C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束,但不可核定更多正確答案
D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被上訴人委任律師亦算入。酬金由「第三審法院」酌定,法院核定數額可低於契約,但絕不可高於約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規定,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時應斟酌案情繁簡,且「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亦即法院不受契約拘束可核定更低,但絕對不可核定出比約定更高的金額。

考點:敗訴方負擔原則考點:被上訴人律師費考點:酬金核定上限考點:核定法院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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