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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70單選題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經本案判決而提起合法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以原法院不得為審判為理由,逕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B原告依第一審法院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而兩造均未對該裁定為抗告,於原告受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所命繳納之裁判費有不足時,須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由第一審法院定期命原告補正
C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簡易訴訟事件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審理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為攻擊防禦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為由,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二審原則上應自為裁判,僅例外情形才發回;簡易誤用判決後上訴,應尊重當事人程序保障不發回。

為什麼答案是 D

地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程序審理通常事件,兩造既已就本案充分攻防,基於程序安定及當事人程序保障,第二審不得以程序錯誤為由發回重審,應自為裁判。

考點:應訴管轄考點:裁判費補正考點:誤用通常程序考點:誤用簡易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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