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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57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車,陳述:甲所有之A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A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
B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A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C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A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D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A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訴之變更追加」與「客觀合併」。基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告得於訴訟中追加代償請求、預備合併,或直接變更聲明為損害賠償,故選項D稱「不可變更」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被告抗辯已將車輛出賣交付第三人,原告將「返還車輛」變更為「損害賠償」,因兩者均基於「車被偷」之同一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可以」為訴之變更。選項稱「不可」為錯誤。

考點:代償請求之追加考點:預備合併之追加考點:訴之客觀合併考點:訴之變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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