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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33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50萬元
B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C若丙對乙另有30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30萬債權主張抵銷
D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負最終全責,保證人間始有內部平均分擔與抵銷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D

連帶保證之本質即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實務與學說均認為連帶保證人已拋棄先訴抗辯權,故不得主張民法第745條之權利,敘述正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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