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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33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50萬元
B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C若丙對乙另有30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30萬債權主張抵銷
D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746條,連帶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乙可直接向丙或丁請求清償,無須先就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這是連帶保證最核心特徵。

考點:連帶責任性質考點:主債務人vs保證人考點:抵銷權行使考點:先訴抗辯權拋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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