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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32單選題

甲乙丙丁4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萬元,總額320萬元,並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2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A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B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接向A銀行貸款
C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D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人對合夥之報酬債權,得與自己積欠合夥之出資債務抵銷;此非民法第682條禁止抵銷之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積欠合夥出資額(甲對合夥負債),同時合夥積欠甲勞務報酬(合夥對甲負債),雙方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金錢),依民法第334條得抵銷。此非「合夥人對合夥之債權」與「他合夥人對合夥之債務」之抵銷,不受民法第682條第2項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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