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80單選題

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3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受胎自甲之婚生子女。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應以乙及丙為被告,若乙於甲起訴前死亡者,得僅以丙為被告
B甲於知悉丙非婚生子女10個月後死亡,丁得自甲死亡日起1年內,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C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於程序進行中死亡,繼承人丁、戊當日知悉後,得於知悉時起10日內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D甲知悉丙非婚生子女6個月後,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前,乙及丙均死亡者,因欠缺對造當事人,甲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否認子女之訴的被告為未起訴之配偶及子女,若應為被告之人均死亡,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應「以檢察官為被告」,而非不得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若應為被告之人(乙、丙)均死亡者,應「以檢察官為被告」,而非欠缺對造當事人不得起訴。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被告適格考點:繼承人起訴權考點:承受訴訟考點:檢察官擔當訴訟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