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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56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105年11月1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A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105年6月1日起至A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103年10月1日承租甲所有之A屋,約定租期為2年、租金額為每月10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自105年6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105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月7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B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返還A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正確答案
C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106年1月7日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D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0月1日起至返還A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現在給付 vs 將來給付的分界點是「言詞辯論終結時」:之前到期的是現在給付,之後尚未到期的才是將來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B

言詞辯論終結日為105/12/30,自105/12/31起的租金在辯論終結時尚未到期,屬於「預為請求」的將來給付判決,符合民訴§246要件。

考點:將來給付之訴考點:將來給付判決考點:辯論終結基準時考點:現在/將來給付區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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