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於105年11月1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A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105年6月1日起至A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103年10月1日承租甲所有之A屋,約定租期為2年、租金額為每月10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自105年6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105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月7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B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返還A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正確答案
C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106年1月7日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D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年10月1日起至返還A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部分,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