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理事項。甲受監護宣告後,乙經法院許可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許可辭任時,應另行選定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之監護人
B由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之事務正確答案
C由丙、丁共同執行一切監護事務
D乙與丙為一體,乙一人辭任,效力及於丙。由丁單獨任監護人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數人共同執行某項監護事務時,若其中一人辭任或不能執行,由其他受任人繼續執行該事務。故乙辭任後,由原共同指定之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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