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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46單選題

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B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正確答案
C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D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養子女浪費財產是舊法事由,現行民法已刪除,B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現行民法第1081條裁判終止事由為: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故意犯罪受2年以上徒刑未緩刑、其他重大事由。「浪費財產」已於民國96年修法刪除,不再是法定事由。

考點:死後終止收養考點:裁判終止事由考點:主管機關聲請權考點:未成年最佳利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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