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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7單選題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8萬元」
B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C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D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10萬元至15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當事人得合意請求法院依自由心證定和解條款並附具範圍;訴訟標的金額40萬元雖在50萬元以下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本件得依當事人合意定和解條款範圍始為正解(D)。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規定,當事人得合意請求法院依其自由心證定和解條款,並得就法院定和解條款之範圍預為約定。故甲乙得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10萬元至15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敘述正確。

考點:訴之聲明明確性考點:再審事由之保護目的考點:合意適用vs強制適用小額程序考點:合意由法院定和解條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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