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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55單選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屬因租賃權涉訟,故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正確答案
B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C債務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以其所主張執行名義消滅或妨礙其請求權之範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D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以租賃關係終止請求返還租賃物,非因租賃權涉訟,應以租賃物本身價額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租賃權已消滅,訴訟標的是返還請求權,應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而非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民訴法第77條之1及實務見解皆採此。

考點:返還租賃物價額考點:分割共有物考點:執行異議之訴考點:擔保物權涉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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