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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29單選題

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B併存之債務承擔,承擔人係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正確答案
C免責之債務承擔,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D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併存之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之關係,與原債務人連帶負擔同一債務,承擔人為主債務人而非單純的保證人,原債務人亦不脫離債之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併存之債務承擔(重疊之債務承擔)係指第三人加入債之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債務(通常成立連帶債務)。承擔人本身即為「主債務人」,而非僅提供履約保證之保證人,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免責債務承擔要件考點:併存債務承擔性質考點:從屬權利之存續考點:原債務人地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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