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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29單選題

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B併存之債務承擔,承擔人係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正確答案
C免責之債務承擔,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D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務承擔分免責與併存,併存承擔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而非保證責任,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併存債務承擔(重疊承擔)中,承擔人係加入債之關係成為連帶債務人,其地位獨立且負全部清償責任,並非從屬性之「保證人」。選項將承擔人定性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屬概念混淆,故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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