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雖甲於締約時已檢查看過,但於交付後始發現該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錶
C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僅得對乙行使契約解除權
D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仍得對乙請求減少價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355條第2項,買受人因重大過失未發現瑕疵,出賣人原則不負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故甲仍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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