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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12單選題

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定A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A傢俱於丙貨運公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A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B依民法第373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正確答案
C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D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送交之債」的危險負擔。買方要求將物品送交原定清償地以外之處所,風險於賣方將物品交給貨運公司時即移轉給買方,運送途中的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本題要求選錯誤者)。依民法第374條,買受人要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風險於「交付運送人時」即移轉給買方。風險已移轉且屬給付不能,乙無權要求重新交付。

考點:特定物給付不能考點:送交之債危險負擔考點:危險負擔效果考點:代償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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