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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44單選題

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
B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C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正確答案
D未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遺囑為高度屬人性行為,滿16歲即可獨立訂立或撤回(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6歲或無行為能力人絕對不得為遺囑,且禁止他人代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86條及第1219條,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遺囑能力,得自行為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自然亦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獨立撤回之。

考點:意思表示無效考點:一身專屬權考點:遺囑能力與撤回考點:未滿16歲無能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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