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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4單選題

未成年人甲1、甲2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1之法定代理人丙1、甲2之法定代理人丙2為共同被告,均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如僅丙1提起上訴,有關丙2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
B丙1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2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正確答案
C乙得僅與丙2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於丙1部分之訴訟
D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1自認者,如丙2並未自認,有關丙2部分之訴訟,法院不受丙1之自認所拘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同侵權行為人間為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一人行為效力不及他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時效抗辯屬個人抗辯,依民訴§55各共同訴訟人行為效力不及他人,丙1之時效抗辯不能及於未援用的丙2,法院不得據此駁回對丙2之訴。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共同訴訟獨立原則考點:時效抗辯個別性考點:部分和解考點:自認效力個別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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