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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4單選題

未成年人甲1、甲2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1之法定代理人丙1、甲2之法定代理人丙2為共同被告,均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如僅丙1提起上訴,有關丙2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
B丙1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2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正確答案
C乙得僅與丙2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於丙1部分之訴訟
D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1自認者,如丙2並未自認,有關丙2部分之訴訟,法院不受丙1之自認所拘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原則上為普通共同訴訟,時效抗辯屬個人抗辯,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時效完成抗辯屬「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依民訴法第55條效力不及於丙2;法院不得據此駁回對丙2之訴。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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