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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6單選題

同日在A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30人,擬起訴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等共30人得在30人中選定甲1個人或同時選定甲、乙、丙,為30人全體起訴
B訴訟繫屬後,甲、乙、丙等共30人選定甲1個人為被選定人,則其他29人脫離訴訟
C選定乙為被選定人及其更換、增減,均應以文書證之
D選定人不得在文書上載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限制被選定人丙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權限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定當事人制度允許限制被選定人的特別權限(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但須以文書載明。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民訴第44條第1項,選定人得於文書內或以書狀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題目說「不得限制」與法條相反,此即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選定當事人人數考點:脫離訴訟效果考點:書面要式考點:特別權限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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