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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64單選題

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時,法院得命該當事人本人到庭為陳述,無須先經他造當事人之同意
B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不從法院之命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於必要時,尚得命將該本人拘提到庭正確答案
C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乃命該本人到庭,此時如受訊問事項涉及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應遵守秘密義務者,該本人得拒絕陳述
D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到庭而拒不陳述,經法院闡明後亦不說明具體之理由,則法院得予以審酌並依自由心證認定應證事實之存否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僅「視為拒絕陳述」,法院絕對不得將其拘提到庭。

為什麼答案是 B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法「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事實真偽,但「不得拘提」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4項)。拘提僅適用於證人,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依職權訊問考點:不到場之效果考點:拒絕陳述權考點:自由心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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