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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隱名合夥終止事由考點:監護宣告效力

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合夥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B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C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正確答案
D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隱名合夥終止時,出資若有損失僅返還餘存額,民法第709條明文規定。

逐選項解析

A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隱名合夥終止事由✕ 易錯陷阱
隱名合夥人死亡並非當然終止事由。民法第708條列舉終止事由中,隱名合夥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並不當然使契約終止,與一般合夥(第687條)不同,這是最常見陷阱。
B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監護宣告效力✕ 易錯陷阱
同A,隱名合夥人受監護宣告亦非當然終止事由。立法理由在於隱名合夥人僅出資分享盈虧,不參與業務執行,其個人能力變動對營業影響小,故契約續存。
C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正確
D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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