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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23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A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B隱名合夥人死亡正確答案
C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D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隱名合夥終止事由不含隱名合夥人死亡,因其僅出資而不執行業務,可由繼承人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B

隱名合夥人僅出資、不執行業務,其死亡不影響合夥事業運作,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非終止事由。民法第708條未列此項。

考點:目的事業完成考點:隱名合夥人死亡考點:出名營業人受監護考點:隱名合夥人破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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