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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15單選題

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49吋液晶螢幕,價金新臺幣3萬元,甲、乙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3月1日將甲所訂購之液晶螢幕送至甲在陽明山上之住所。甲與乙間之債的關係,自何時成為特定物之債?

A甲與乙公司締結買賣契約時
B乙公司將欲送往甲處之液晶螢幕,在乙公司包裝完成時
C乙公司將上開無瑕疵之液晶螢幕運抵甲之住所時正確答案
D甲付清新臺幣3萬元之價金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種類之債特定化以「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為準,本題為赴償債務,須運抵甲住所才特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200條第2項,種類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時特定。本題為赴償債務,須將無瑕疵之物運抵債權人住所,才算完結交付必要行為。

考點:種類之債成立考點:赴償債務考點:種類之債特定化考點:給付義務區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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