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24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

A婚姻關係是否成立正確答案
B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
C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
D無體財產權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身分關係本身(如婚姻是否成立)涉及公益與身分法定性,不得成為和解標的;僅身分所生之財產關係可和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婚姻關係是否成立屬純粹身分關係,關乎公益與身分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任意處分,自不得為和解之標的,只能循婚姻無效或撤銷之訴解決。

考點:身分關係不可和解考點:身分上財產關係考點:既判力與和解考點:無體財產權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