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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 年第 70 題單選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

A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正確答案
B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D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起訴狀必須特定訴訟標的,債權請求須記載其原因事實以為識別。

逐選項解析

A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正確
B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易錯陷阱
審判權之有無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當事人無須於起訴狀表明其原因事實,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易錯陷阱
第244條第1項第3款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身(即訴之聲明),而非聲明所依據之事實理由;事實理由屬攻擊防禦方法,得於訴狀或後續書狀表明。
D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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