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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6單選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106年12月1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明乙應於107年1月10日返還,乙於借款時同時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一張交與甲收執,作為借款憑證,惟屆期乙並未清償,表明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100萬元,並檢附乙簽發之本票為證。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定於107年3月13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屆期乙不到場,甲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107年3月4日合法送達於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甲乃聲請法院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准其聲請
B甲慮及其對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恐舉證有所未足,遂於107年3月12日具狀追加依票據法律關係為請求,該追加書狀未送達於乙,法院認甲於起訴時已提出該本票為證,該書狀繕本已送達於乙,乙應知悉其事,得准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乙曾提出書狀,抗辯其已清償,並提出銀行之匯款單為證,法院得准甲為一造辯論,並於斟酌乙提出之書證及所附證物後,為甲敗訴之判決正確答案
D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聲明證據而偕同證人丙到場,聲請訊問丙以證明甲、乙消費借貸之經過,法院見丙已到場,為免證人多次奔波,乃訊問之,訊問後得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一造辯論判決僅是程序上允許單方辯論,實體上法院仍須斟酌未到場者先前提出之書狀與證據,且須嚴格審查有無突襲性新訴或新證據等不得准許一造辯論之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項,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時,應斟酌未到場人先前提出之準備書狀及證據。若法院審酌後認乙之清償抗辯有理由,自得依法為到場人(甲)敗訴之判決。

考點:法定就審期間考點:突襲性新聲明考點:一造辯論之審酌考點:突襲性新證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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