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17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B甲得以未通知乙為由,撤銷此一債權讓與行為
C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
D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不通知債務人仍有效,但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可對抗受讓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297條規定讓與非經通知不對債務人生效。乙在不知讓與情況下向原債權人甲清償,屬善意清償有效,可據此對抗受讓人丙,丙只能向甲追討。

考點:讓與有效性考點:撤銷事由考點:對抗要件性質考點:善意清償保護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