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B甲得以未通知乙為由,撤銷此一債權讓與行為
C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
D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297條規定讓與非經通知不對債務人生效。乙在不知讓與情況下向原債權人甲清償,屬善意清償有效,可據此對抗受讓人丙,丙只能向甲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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