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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19單選題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B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C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D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通知具表見效力,縱未實際讓與,債務人善意清償受讓人仍生清償效力(民法第298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民法第298條第1項「表見讓與」,讓與人甲已通知債務人乙,縱未實際讓與,為保護善意債務人,乙向丙清償仍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乙,且如實指出丙非真正債權人。

考點:表見讓與考點:理由錯誤考點:主體顛倒考點:民法第298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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