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B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C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D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民法第298條第1項「表見讓與」,讓與人甲已通知債務人乙,縱未實際讓與,為保護善意債務人,乙向丙清償仍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乙,且如實指出丙非真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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