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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19單選題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B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C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D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通知具「表見讓與」效力,即使未真讓與,債務人依通知清償仍生效力,讓與人不得對抗善意債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善意信賴甲之通知而向丙清償,依債權讓與通知之表見讓與效力,清償有效,甲不得對抗,縱丙非真正債權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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