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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78單選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丙代理乙向甲購買貨物,積欠價金拒不支付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抗辯:丙非其代理人,所以乙不負該價金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訴訟繫屬中,甲得將訴訟告知丙
B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乙間有關丙有無代理權之爭執情形通知丙
C在訴訟繫屬中,乙得將訴訟告知丙
D在本訴訟經判決認定丙無代理權而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列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則丙不論有無參加本訴訟之機會,就該確定判決有關丙無代理權之認定內容,不得再事爭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訟告知與參加效力:丙未受告知或無從參加,不受本訴訟判決認定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參加效力(民訴§63)須第三人曾受告知或有參加機會才會受拘束。若丙從未被告知、無參加機會,就本訴訟確定判決之認定內容仍得爭執。「不論有無」過度擴張。

考點:訴訟告知要件考點:法院職權通知考點:被告訴訟告知考點:參加效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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