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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68單選題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地在桃園,丙住所地在高雄,丙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3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B丙聲請發支付命令,不用載明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C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丙對甲、乙之該30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正確答案
D甲或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支付命令 104 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無既判力,債務人仍可提確認之訴翻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104 年民訴§521 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僅得為「執行名義」,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既判力)。故債務人日後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執實體權利。

考點:支付命令專屬管轄考點:聲請應記載事項考點:支付命令效力(修法後)考點:異議免附理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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