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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29單選題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訂定協議分割契約後,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他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B法院就共有不動產為原物分配的裁判分割時,其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於分割前已有其他物權負擔者,該其他物權負擔於分割後即移存於該共有人分割所得之部分
D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物分割效力採移轉主義(非溯及),協議分割不履行應訴請履行登記而非裁判分割。

為什麼答案是 D

我國共有物分割採『移轉主義』而非『認定主義』,分割效力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共有人分得部分視為互相讓與,取得單獨所有權自分割時起算。

考點:協議分割救濟考點:裁判分割效力考點:分割前物權負擔考點:移轉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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