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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57單選題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A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300萬元。乙抗辯A機器有瑕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受訴法院(合議庭)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命法官發現甲之裁判費未繳足,得自行命甲補正,甲逾期不補正,由受訴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訴
B受命法官雖經兩造合意調查證據,但於調查證據前仍應先整理爭點,並曉諭爭點
C訴訟進行中,甲聲請保全證據,受命法官不得為准駁之裁定,應由受訴法院(合議庭)裁定後,始由受命法官進行保全證據程序正確答案
D受命法官勘驗A機器期日前,曾通知兩造到場,兩造均已收受通知,屆期甲未到場,受命法官仍得進行勘驗程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有保全證據的裁定權,不必由合議庭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訴法第270條第3項及第368條以下,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有權自為准駁之裁定,不必回歸合議庭。本選項誤以為保全證據須由合議庭裁定。

考點:補正命令權考點:爭點整理義務考點:保全證據裁定權考點:一造不到仍得勘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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